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比如销售一个商品价款100元,赠送一个商品价款10元,实际收款100元,那么需要在销售商品与赠品之间分配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确认的收入=100/(100+10)*100元,赠品确认的收入=10/(100+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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