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总和。 其次,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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