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丢失专用发票。损(撕)毁专用发票。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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