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所以,合伙企业也需办理税登记,属于纳税信用评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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