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取得的时间节点确定原则:
(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
(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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