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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