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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