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任职两个单位没有影响。
个人在两处任职,两处领取工资,两个单位各自申报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个人再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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