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情况处理:
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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