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企业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的款项(低于500元),可以凭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接受个人提供的劳务,金额低于500元,就可以根据个人提供的劳务费收据入账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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