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转让股票新政策的几个关键概念

发布时间:2025-05-19 点击:6
无偿转让股票新政策的几个关键概念
(一)新政策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几个关键概念(股票,金融商品,买入价,纳税人)
1、股票。
这是一个包括了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2、金融商品。
股票,应该属于金融商品中的有价证券。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买入价
只见过限售股的买入价。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4、纳税人
本次的40号公告中,没有对“纳税人”做任何限定,应该包括所有纳税人: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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