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是可以直接抵扣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39号公告规定,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9年4月1日前购入不动产其剩余的未抵扣40%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在3月抵扣,应在2019年4月或以后的月份中选择一个月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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