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财产损失有清单自行保存并进行申报和专项申报。
2017年及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如果发生了资产损失,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进行申报,不需要再单独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2018年12月28日刚刚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税务总局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也涉及了企业所得税事项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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