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虑到一些利润低或规模较小的企业税负偏重,为了照顾这类企业目前还大量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暂减按较低的税率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凡符合以上政策的企业,季度预缴或开业不满1年的应将实际所得换算成全年所得,然后对照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计算所得税时应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不得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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