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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