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支付管理费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5-06-06 点击: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属于不同法人之间无论是接受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务而发生的管理费,均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不能扣除的管理费。
总分公司之间一般不会涉及管理费用的问题,因为它们是一个法人,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计算缴纳的结果是分支机构管理费支出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自动抵消。
如果一家企业为另一家企业(含关联企业)提供了服务(包括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则支付服务费的一方可以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服务费,必须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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