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买的车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全额抵扣。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单位价值不超500 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3 年12
月31 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6 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6 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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