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虽然投资合同不属于征税合同,但是由于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投资双方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接受投资后,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增加,则被投资方应当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之和的增加额计缴资金账簿印花税(万分之五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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