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确实会有没有的,
当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
另外: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明文规定了企业其最高权力机构就是懂事会,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设置股东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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