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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