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物捐赠是否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1-11 点击: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企业实物捐赠属于无偿赠送,综上规定可知,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企业扶贫的实物公益性捐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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