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企业对记账混乱的产品重新调整账簿,确实发生盘亏的存货,如果属于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的被盗、霉变等非正常损失,则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属于存货本身仍然存在,只是由于市场价值变化导致价值损失,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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