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及接受捐赠的所得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4-01-18 点击:73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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