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购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4-01-18 点击:50
新准则下,对于承租人而言,分两种情况:情况一、获得的是资产使用权,通常时间比较长的,1年以上的、金额比较大的,作为一项资产入账,计入科目“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一项负债,计入科目“租赁负债”,由于支付的时间长,相当于分期付款,存在支付利息,所以通常情况下,租赁负债金额大于使用权资产。而且存在未来事项,比如说租赁开始后承租人有权行使购买选择权、终止租赁选择权、由于是未来事项,只能在根据估计的情况确定是否入账,入账金额多少,并且由于这些权利都是短期权利,只计入“租赁负债”,不计入“使用权资产”。情况二、获得的资产使用权时间短(短期租赁)、金额比较小(低价值资产租赁),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018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借:使用权资产,
贷:租赁负债。
对于承租人而言,就是购入一项资产,使用的是分期付款,那就会存在本金+利息;本金对应科目“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利息对应“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当然,购入的资产以本金金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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