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抵押权登记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登记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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