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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