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明确取消会计从业资格。为了妥善做好后续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 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即2017年11月5日),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已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和判断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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