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关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1-29 点击:64
虚开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函〔1993〕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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