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进一步明确。主要是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权是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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