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除此外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代垫运费是代垫款项的一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只有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才不包括在货物销售的“价外费用”之中。
1、所以如果付费增值税价外费的代垫运费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某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垫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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