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制度:
1.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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