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若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则允许作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注册起名核心点有哪些?合并报表六大抵消分录初期建账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负债涉及哪些会计科目关联报告一定要申报吗按开发目的和适用范围划分,会计核算软件可分为什么企业借款给个人交税吗许可证办理重要性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