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四、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的规定: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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