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做为企业的职工收到的稿费,主要看以下两种情况:
1、所发表的文章是否是在取得发行许可的图书和报刊发表。在我国,个人作品的出版和发表必须是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俗称“刊号”)的媒体上方能得到认可。即使是内部发行的刊物也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刊号才能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显然一般的企业不具备这一条件。
2、是否有合理的经费。从所得来源上看,因为其不具备独立出版、发表作品的经营资质,支付的所谓“稿费”也就没有自营性的资金来源。凡有经营资质的新闻出版部门,都有公开正常的发行渠道,由此也有相关的出版发行收入,自然就有了给付作者“稿费”的资金来源,而公司给付作者的“稿费”实际是公司的管理费用,从本质上来说这不是真正意义的稿费。
所以职工在企业内部的刊物和简报发表的文章而所得的稿费是不属于稿酬所得的范畴的,自然也就没法按照稿酬所得去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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