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10 点击:92
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1、银行本票在指定城市的同城范围内使用。
2、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则按日期顺延。
4、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5、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被冒领的,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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