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你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按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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