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2-19 点击:6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果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物业管理费是否需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纳印花税
美元收入如何交税
材料成本差异率公式是怎样的
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含税
应交税费结转会计分录
存货的变动储存成本如何计算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本月发生研发费符合加计扣除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