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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