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租金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入账凭据。
二、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9号)的规定:“(四)关于出租房屋的水电费扣除问题出租房屋,合同中规定承租方负担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由于水电总表在出租方,供水、供电部门只向出租方收取水电费,并开具发票,然后出租方再根据承租方使用的水电度收取水电费,开具收据。承租方发生水电费没有取得发票的,承租方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方可税前扣除:由承租方承担水电费的合同;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原始发票复印件;出租方水电费具体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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