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不动产租赁预交增值税怎么操作

发布时间:2024-02-24 点击:81
跨区不动产租赁预交增值税操作,
在电子税务局里面填写,跨区税源申报表,选择异地出租预缴增值税申报表,根据租金填写申报表,保存提交申报,然后扣款。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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