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因此,你单位部分职工取得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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