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
1、凡书立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库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以立合同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2、凡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印花税纳税人。
3、建立营业帐薄的,以立帐薄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4、凡领受权利许可证的,以领受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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