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都是希望能够交少一点税,这样自己在经营的时候就不要承担太多的税费,但又不能因此而偷税、漏税,这时是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那么,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筹划到底该怎么做呢?
(一)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二)投资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明显。
(三)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划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各阶段税收筹划详解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纳税筹划探析
(一)从公司组织形式切入从公司组织形式切入,主要考虑的是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常常是异地的,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建立分支机构,来配合开发全过程的管理。有的企业会选择以子公司的形式承接项目开发,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子公司独立核算与申报清缴,其涉税相关风险不会必然联系到母公司,而如果是以分公司的形式承接项目开发,因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然后再由总公司汇总清缴,可以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两者之间较大的区别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上的差异。在纳税筹划中选择怎样的公司形式,主要考虑的是房地产开发的涉税风险、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额以及亏损时间等,要以长远的眼光考虑。
(二)从开发方式切入如今,城市土地资源分配不均现象普遍存在,地价不断上涨,资源不断向资金雄厚的大的开发企业靠拢,市场竞争极其激烈。而选择何种开发方式,会直接影响税务成本,关系到开发结果,以及后续的竞争实力。具体地,开发方式有自建自销、自建代销、合作开发等,如果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选择自建自销的方式,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整体上税负较重,但如果开发过程中能够寻找到有一定资金实力的合作方出资合建,那么就能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这样一来只需要按照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降税的目的。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阶段纳税筹划探析
(一)从筹资方式切入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具有周期长、投资额较大的特殊性,故资金需求大,开发全过程自有资金很难维持,而资金流的稳定是开发顺利的基本保障,因为筹资是保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的重要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大方向上有股权筹资和债权筹资两者,还有包含两者的混合筹资,不同方式下的筹资成本也较大差异,如果资本结构合理优化,能够降低税负。比如,以债权方式进行筹资,按照现行的税收规定,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但债权筹资财务风险较高。而股权筹资能减少财务风险,但不能向债权投资,可扣除资金占用成本。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还是选择以混合方式筹资,仍然需要看房地产开发的筹资需求等。
(二)从利息费用切入土地增值税是房产开发中比较重要的税种之一,很多纳税筹划方案都是以此为起点开展的,利息费用就是其中一个。具体地,在计算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时,现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有两个方式,如果房地产开发利息费用较高,那么按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且能够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能够获得更多的抵扣金额。相反地,如果开发全过程的利息费用较低或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直接按照取得土地成本所支付的金额及开发成本合计的10%金额予以扣除,可能会有更好的降税效果。对于房地产开发而言,想要在利息费用方面获得更高的降税效果,就要把握好这一规定,在两者中作对比和分析。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阶段纳税筹划探析
(一)从定价策略切入定价策略主要考虑的是土地增值税。在我国,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有四级划分,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要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决定适用的税率。因此,在这一阶段以定价策略为切入进行纳税筹划,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免税临界点以及各个适用税率临界点的计算,避免因为价格提高一点,适用税率出现越级提高的现象,这样一来成本可能远高于收益,与收益不成配比,得不偿失;其次,是要考虑在不影响税率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提高售价,来增加收益。按照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个免税临界点,是房地产开发以此为切入点进行纳税筹划需要把握的内容,因为在房地产开发中,这样能够予以免税的并不多。
(二)从促销方式切入现在城市中房地产销售竞争激烈,且各地限购、限贷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出台,争夺刚需、抢占市场份额等各种促销手段不断出现,不同促销手段涉及的税不一样,故合理筹划促销手段也是较好的纳税筹划方式,如果有一个好的纳税筹划方案,促销也会带来额外的收益,实现价值增值。全面“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逐步实现了全覆盖,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购房赠礼”等促销手段中的“礼品”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并缴纳相应增值税。但是,如果在前期就有这样的统筹规划意识,将礼品作为房屋的配套与房屋一起作价出售,整体售价不变,也就不需要就礼品部分缴纳增值税了。不过,这种筹划方案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并且对做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房地产开发在销售阶段以促销方式为切入点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综合对比分析,选择整体效果好的。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阶段纳税筹划探析
在房地产清算阶段,作为房地产项目的收尾环节,也应高度重视纳税筹划工作。当前,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相关文件的不断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三分法”将是必然趋势。所谓“三分法”指的是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列为清算对象土。在此方面,由于各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的标准与实务不尽相同,房地产企业仍应把握相应的原则进行清算阶段的纳税考虑。一是合理掌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点。虽然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条件有具体规定,但房地产企业仍可通过开发周期、剩余业态的把握合理安排清算时间,同时由于各地清算任务繁重,企业也应和税务机关保持合理沟通,安排好相关的成本确认要素的及时完善。二是结合三分法(或各地具体的清算要求)对开发业态进行梳理,合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结合定价策略,有条件的可做土地增值税预清算,确保各类业态都具有合理的增值率,使税负最优。三是提前预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的实际情况及清算后年度销售房产的情况,并结合房地产项目确认收入的时间以及公司其他财税安排(如其他大额费用的发生),合理对所得税汇算金额进行预计,确保企业整体税负最优。
房地产开发的纳税筹划环境虽然不够理想,开发周期长、管理链条长、涉税种类多等特点确实给纳税筹划带来了难度,但其开发各阶段的纳税筹划空间还是足够的,准确阶段可以从组织形式、开发方式切入,建设阶段可以从筹资方式、利息费用切入,销售阶段可以从定价策略、促销方式切入,清算阶段也有相应的纳税筹划切入点。因此,优化房地产开发各阶段纳税筹划,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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