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发布时间:2024-03-05 点击:4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法统一了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改变了以前各种类型企业广告费用扣除比例。
在财务上,根据2006年10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归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旧制度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核算),在税前全部列支,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新准则指南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两个科目,规定广告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但税法上为了体现收入配比原则,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结转至以后年度摊销,这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而形成的财税差异,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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