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 国家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确属是2008年1月1日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如不是要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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