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属于企业,取得的拨款如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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