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第 1 号令)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简单来说,“工资总额”指的是会计上的“应发工资”,应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总额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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