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跨年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应该做红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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