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分支机构在电子税务局系统,不论选择为非汇总还是独立核算,都不能以各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的依据,因为分支机构本身不是法人纳税人,不是核算企业所得税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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