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比如企业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为1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为2万元,用10万乘以14%等于14000元,即税收金额为14000元,其中超过14000金额的部分6000元,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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